原標題:唐山檢方:對“淶源反殺案”女生父母決定不起訴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檢察院今日通過微信公眾平台就“淶源反殺案”發布通報。檢察機關經嚴格依法審查,認定“淶源反殺案”涉事女孩的父母王新元、趙印芝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於3月3日決定對王新元、趙印芝不起訴。
檢方通報介紹了案件基本情況。通報指,王某某於2018年1月寒假期間,到北京其母親趙印芝打工的餐廳當服務員,與在餐廳打工的王磊相識。王磊多次聯系王某某請求進一步交往,均被拒絕。2018年4月28日,王某某到北京的餐廳找其母親趙印芝。次日下午王磊將其約出直至第二天凌晨4、5點鐘,不斷糾纏王某某,強行不讓其回去。趙印芝等人找到王某某將其送回淶源家中,王磊追到家中要求見面遭到拒絕。
同年5月至6月期間,王磊採取攜帶甩棍、刀具上門滋擾,以自殺相威脅,發送含有死亡威脅內容的手機短信,揚言要殺王某某兄妹等方式,先后六次到王某某家中、學校等地對王某某及其家人不斷騷擾、威脅。王某某就讀的學校專門制定了應急預案防范王磊。王某某及家人先后躲避到縣城賓館、親戚家居住,並向淶源縣、張家口市、北京市等地公安機關報警,公安機關多次出警,對王磊訓誡無效。2018年6月底,王某某的家人借來兩條狗護院,在院中安裝了監控設備,在臥室放置了鐵鍬、菜刀、木棍等,並讓王某某不定期更換臥室予以防范。
2018年7月11日17時許,王磊到達淶源縣城,購買了兩把水果刀和霹靂手套,預約了一輛小轎車,並於當晚乘預約車到王某某家。23時許,王磊攜帶兩把水果刀、甩棍翻牆進入王某某家院中,引起護院的狗叫。王新元在住房內見王磊持凶器進入院中,即讓王某某報警,並拿鐵鍬沖出住房,與王磊打斗。王磊用水果刀(刀身長11cm、寬2.4cm)劃傷王新元手臂。隨后,趙印芝持菜刀跑出住房加入打斗,王磊用甩棍(金屬材質、全長51.4cm)擊打趙印芝頭部、手部,趙印芝手中菜刀被打掉。此時王某某也從住房內拿出菜刀跑到院中,王磊見到后沖向王某某,王某某轉身往回跑,王磊在后追趕。
王新元、趙印芝為保護王某某追打王磊,三人扭打在一起。王某某上前拉拽,被王磊劃傷腹部。王磊用右臂勒住王某某脖子,王新元、趙印芝急忙沖上去,趙印芝上前拉拽王磊,王新元用鐵鍬從后面猛擊王磊。王磊勒著王某某脖子躲閃並將王某某拉倒在地,王某某掙脫起身后回屋拿出菜刀,向王磊砍去。期間,王某某回屋用手機報警兩次。
王新元、趙印芝繼續持木棍、菜刀與王磊對打,王磊倒地后兩次欲起身。王新元、趙印芝擔心其起身實施侵害,就連續先后用菜刀、木棍擊打王磊,直至王磊不再動彈。事后,王新元、趙印芝、王某某三人在院中等待警察到來。
經鑒定,王磊頭面部、枕部、頸部、雙肩及雙臂多處受傷,符合顱腦損傷合並失血性休克死亡﹔王新元胸部、雙臂多處受刺傷、劃傷,傷情屬於輕傷二級﹔趙印芝頭部、手部受傷,王某某腹部受傷,均屬輕微傷。
通報指,本案由淶源縣公安局偵查終結,於2018年10月17日移送淶源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該院依法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兩次退回補充偵查。2019年2月24日,淶源縣公安局以王新元之女王某某行為屬於正當防衛為由,終止偵查,解除取保候審,以王新元、趙印芝涉嫌犯故意殺人罪重新移送審查起訴。
對此,檢察機關認為,被不起訴人王新元為使自己及家人的人身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暴力侵害,對深夜攜凶器翻牆入宅行凶的王磊,採取制止暴力侵害的防衛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之規定,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王新元作出不起訴決定。
檢察機關當日還公布了本案處理意見及理由。通報稱,根據審查認定的事實並依據上述法律規定,本案中王新元、趙印芝、王某某的行為屬於特殊正當防衛,對王磊的暴力侵害行為可以採取無限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第一,王磊攜帶凶器夜晚闖入他人住宅實施傷害的行為,屬於刑法規定的暴力侵害行為。在王某某明確拒絕與其交往后,王磊仍多次糾纏、騷擾、威脅王某某及其家人,於深夜攜凶器翻牆非法侵入王新元住宅,使用水果刀、甩棍等足以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凶器,持續對王新元、趙印芝、王某某實施傷害行為,造成王新元輕傷二級、趙印芝和王某某輕微傷。以上情況足以証明王新元一家三人人身和生命安全受到嚴重暴力威脅,處於現實的、緊迫的危險之下,王磊的行為屬於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